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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中级人民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1948年11月20日创办,位于沈阳市政府广场东侧。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前身是沈阳特别市人民法院。1948年11月2日,沈阳解放。同年11月20日,人民审判机关——沈阳特别市人民法院诞生。1949年5月1日,随着国家行政区划的调整,沈阳特别市改为沈阳市,沈阳特别市人民法院随之改称为沈阳市人民法院。1955年3月1日,我国实行“四级”、“二审”制度,沈阳市人民法院改称为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位于沈阳市中心,市政府广场东侧,与辽宁大剧院、沈阳电报大楼相临,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

下辖和平、沈河、皇姑、大东、东陵、铁西等15个基层法院,人员编制2204名。截 止2008年末,全市两级法院共有法官1360人,司法辅助和行政管理人员473人(含法官助理18人,书记员199人,司法警察120人,行政管理人员 136人);其中市法院法官295人,司法辅助和行政管理人员118人,(含法官助理15人,书记员50人,司法警察29人,行政管理人员24人)。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设18个庭处室、3个内设机构及3个事业单位。具体机构名称及职责如下:
立案一庭
负 责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审查、登记、立案;负责协调全市法院案件管辖争议和指定管辖案件工作,对上诉案件和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进行登记移 送;负责核收诉讼费用;负责诉前证据、财产保全工作;负责各类案卷的调卷和移送工作;负责办理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审批手续等司法救助工作;负责市中级人 民法院机关审判流程管理工作;对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立案二庭
对不服两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原判可能有错误的,移交审判监督庭复查或再审;对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不含进入审判程序后驳回起诉的案
件)、管辖异议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对领导及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案件负责立案,并在调卷后移送审判监督庭办理;负责信访接待工作。
刑事审判第一庭
负 责依法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第一、二审案件;依法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提 出的二审刑事抗诉案件;办理有期徒刑案件的减刑及假释案件;办理有关涉外刑事案件;负责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审判和少年法庭工作的业务指导及调研工作; 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刑事审判第二庭

负 责依法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二审案件,以及有关大要案件的协调;依法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二审刑事 抗诉案件;办理有关的涉外刑事案件;负责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审判和少年法庭工作的业务指导及调研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民事审判第一庭
负责依法审判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二审婚姻、家庭、人身权利纠纷案件,以及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纠纷、事故赔偿、劳动争议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工作;负责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工作的业务指导及调研工作;办理其他有关民事审判工作事宜。
民事审判第二庭
负责依法审判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二审房地产、建筑工程等相关的合同纠纷和相邻关系案件;审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等案件;负责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调研工作;办理其他有关民事审判工作事宜。
民事审判第三庭负 责依法审判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二审涉及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涉及公司、证券、期货、票据、破 产、保险等方面的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等案件;负责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调研工作;办理其他有关 民事审判工作事宜。
民事审判第四庭负 责依法审判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二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纠纷案件;依法审判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含港、澳、台)民事商事案 件;复核涉外民事案件;负责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调研工作;办理其他有关涉外民事审判工作事宜。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 责依法审判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办理当事人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行政案件;审判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行政抗诉案件;审查行政 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批基层人民法院报送的行政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申请;依法办理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指令重新审理并依法作出决定 的赔偿案件;依法办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依法办理指令基层人民法院需要改变原生效决定应当重新审理并依法作出决定的赔偿案件; 审查处理赔偿告诉、申诉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的各类事项;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理赔小组办理的需再延长审理期限的申请;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及国 家赔偿工作并进行相关工作调研;办理赔偿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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